2018年11月宜昌市月电梯安全监管月度分析报告
日期: 2024-02-13 作者: 应急救援演练
2018年11月,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共检验电梯1211台,一次检验合格数量1186台、
检验涉及使用单位285家、维保单位44家,一次检验合格率100%的维保单位34家,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80%的维保单位1家;使用多台(>3台)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80%,且检验不合格原因为(或包含)使用单位因素造成或与使用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因素造成的使用单位1家。
一次检验不合格涉及18家使用单位共25台电梯,已有8家使用单位共8台电梯整改后复检合格,仍有10家使用单位共17台电梯未整改完成,已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11月份12365办公室共受理投诉举报8件,按投诉举报渠道分,12345市长热线热线件。经我局监管人员现场核查,其中1件为无效投诉。
经过连续公示电梯安全监管月度分析报告和采取监管约谈措施,警示效应和各维保单位对维保作业质量的重视程度得到一定效果提升,对电梯有关问题、隐患电梯的处理沟通方式、处置措施、整改途径等渠道进一步明晰,一次检验合格率已连续第十个月稳定在95%以上。
1.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既有维保单位的问题也有使用单位的问题,按问题解决途径分为三类。
(1)应该由使用单位解决的问题,包括: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或加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应急救援通道不畅通;通往机房的通道不符合标准要求;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
(2)维保单位应协助、配合使用单位解决的问题,包括:曳引轮断丝、变形、严重锈蚀;扶手带破损;底坑积水严重需设盖板;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超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无效、紧急照明无效,机房照明无效;对重块无快速识别数量的措施;底坑积水严重;无有效的维保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等。
(3)应该由维保解决的问题,包括:主开关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无效;轿门锁电气验证装置无效;控制柜内限速器动作/复位开关缺失,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未做;125%载荷制动试验未做;限速器张紧轮应调整适宜;盘车手轮电气开关损坏,曳引轮上有油污;紧急电动无效,停电平层无效;超载保护设施无效;曳引绳头板固定不可靠;扶手带安全保护开关无效;盖板安全开关无效;制停动作异常;限速器校验报告、125%载荷制动试验记录、自检报告不符合标准要求等。
2.本月被投诉举报的全部为居住小区,反映的问题为:故障频发、新梯无法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和停梯时间长等。
1.维保单位未履行实施工程单位主体责任。守法意识淡漠,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严重不到位,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转,未对更新后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宣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日常维护保养、限速器校验、制动试验和年度自行检查工作;对明显存在的不符合项,未对其采取调整、更换、校验等措施进行整改,使电梯抵达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建立有效的维保、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机制;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及时通知并配合使用单位予以停梯处理,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予以整改或未协助、配合使用单位予以整改;电梯维保、修理停运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未公示进度安排和停运时间,缺少和使用的人有效的沟通,造成顾客满意度不足。
2.使用单位未履行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管理意识淡薄,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及时予以停梯处理,并督促维保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所用电梯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安全技术档案也是电梯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确认和公示(张贴《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未制定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主观认为只要签订维保合同就万事大吉,发生一切责任事故均由维保单位负责的错误理念;未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自行检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未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未认真组织并且开展定期自行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或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治理;电梯维保、修理停运期间,未督促维保单位落实维保现场安全保护措施、公示进度安排和停运时间,管理、服务理念缺失。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直接加剧投诉举报率。物业公司对电梯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使用宣传不到位,部分小区电梯故障频发得不到根本解决,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还存在其它纠纷等因素叠加,导致部分业主捏造、蓄意夸大电梯故障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拒缴物业费等,使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物业公司更是疏于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形成恶性循环,增加安全隐患。
3.本月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为:故障频发、新梯无法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和停梯时间长等。经我局监管人员核查,新梯无法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是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的非常用品牌电梯,电梯生产单位现场调试一直不正常,无法检验合格,为保障安全,安装单位未交付使用。
4.乘客不正确使用或不文明行为增加电梯故障。新房交收装修高峰期间,乘客电梯运送装潢材料、建筑垃圾等货物,经常发生电梯超载,搬运货物或保洁时人为长时间强制阻挡电梯门动作,散落的沙石建筑垃圾等污损光幕致使电梯门动作不正常等,均会导致电梯故障。
1.部分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及时、有效地进行整改,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合格率低下,不能保障所维保、使用的电梯安全性能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近两个月,少数维保单位自检工作极不认真,对明显的不符合项,不仅未对其采取调整、更换、校验等措施进行整改,使其抵达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出具虚假自检报告申报定期检验;限速器校验报告、125%载荷制动试验记录、自检报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依然存在。
请各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格外的重视,制定整改和预防的方法,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对屡禁不止的单位,我局将依法进行专项约谈乃至采取行政处罚等其他措施予以处理。
(一)由市局特监科组织对本月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80%的维保单位做约谈,督促落实维保质量主体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机电类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辖区监管部门应对检验不合格和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解决的使用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责令不再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电梯安全监管,结合“四大行动”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管理、维保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住宅小区、公众聚集场所监督检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工作。对矛盾纠纷较深的住宅小区,要联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了解分析情况,积极协调化解问题,保障电梯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查处电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维保单位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维保质量和处理隐患的能力水平,建立以质量为先导、服务能力优先的市场竞争机制,扭转电梯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无序竞争的困局,大力提升我市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维护保养质量。
(四)检验机构要加强电梯检验质量控制,建立检验质量追溯机制,着力提升检验把关能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时效性,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书面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同时配合监管部门对维保质量的监督检查,以保障电梯安全稳定的运行。
(五)使用单位要切实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和隐患排查和治理,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落实应急值守的有效性,强化电梯钥匙等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监督并配合电梯日常维保单位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经检验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立即进行停梯处理,并配合、督促维保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尽快让“问题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恢复运行;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等装备对电梯运行进行过程监控,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发生“困人”故障后,要全面了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维保单位安排救援人员,等待救援时,要与被困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心理疏导,事后要将故障原因排查及修复情况反馈给被困乘客,消除乘客的恐慌心理;新房交收装修高峰期间,物业公司、维保单位要加强安全、正确使用电梯的宣传,提升电梯是业主共有财产,爱惜电梯、监督正确使用电梯人人有责的意识,强化与业主的沟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六)维保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法律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活动,认真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和方案,切实开展年度自行检查并如实、规范地记录,加强维保人员、质检人员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培训教育,建立有效的维保、检验质量考核机制;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经检验不合格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维保单位及时通知并配合使用单位予以停梯处理,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尽快让“问题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恢复运行;要强化应急演练和应急值守,接到“困人”或其它故障通知,要全方面了解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排除故障,防止引发事故,故障消除后,要将故障原因、修复情况及时反馈给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与乘客的解释、沟通工作;要积极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使用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