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开展半年度自行检查、未出具自检报告!维保单位被罚!
日期: 2024-02-12 作者: 应急救援演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据悉,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奉城镇奉勉路99号的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见1台在用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载明“使用单位:上海****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0024,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2月,维保单位: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无法出示维保单位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开展的半年度自检报告。
经初步调查,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至少每6个月进行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局于2022 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承接各类电梯(包括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和液压驱动电梯)维护保养的经营企业。2022年1月,当事人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为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合同涉及电梯位于上海****有限公司厂房东侧,型号:THJ,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载明“设备品种:曳引式载货电梯,设备代码20024,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2月,维保单位: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上海市奉城镇奉勉路99号的上海****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监察时发现,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上海奉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单位至少每6 个月开展自行检查,也未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自检报告。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未依规定至少每6 个月对维保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八)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 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依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维护保养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