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立法也是一项民生工程
时间: 2024-01-17 03:04:40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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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通过地方立法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4月23日,《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4月24日《宁波日报》)
众所周知,电梯属于一种特定种类设备,其安全、质量等要求均高。为了加强电梯运行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使用环节的责任主体曾作出明确要求:在电梯的维护保养上,要求电梯生产单位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切实担负起维护保养职责;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可见,对如何加强电梯维修养护,是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规定的。
近年来,各地“电梯惊魂”事件屡屡发生,有的因此致伤、致残,有些甚至命丧于电梯之中。每一起“电梯惊魂”事件的发生都会引发公众的“疾呼”:确保电梯安全刻不容缓。
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加之维修、养护成本比较高,资产金额来源难落实等多方面因素,电梯维修养护成了一道“难解之题”。
众所周知,电梯运行安全责任重大。而电梯运行安全不仅与电梯生产质量息息相关,更与安装后的维护保养密不可分。此次,宁波市拟对电梯安全“立法”,这无疑给“电梯安全”上了一道“保险”。同时,这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笔者以为,给电梯安全“立法”值得点赞,值得期待。
但笔者以为,要消弭“电梯安全”除了“立法”保护之外,还需“多方合力”,共同答好这道“安全考题”。首先,监管要到位。监管部门应对小区住宅楼电梯质量、维护、保养等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和监管,一经发现电梯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或安全问题,就应第一时间促使物管部门及时整改、维修,切忌不闻不问,任凭“问题电梯”继续运行。其次,物管要负责。物管部门作为小区业主的服务和管理部门,应积极树立起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承担起包括电梯在内的安全责任,对业主合理的“安全诉求”应给予及时的回应,把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而不应以很多理由予以回绝、推诿,甚至不予理睬。其三,业主要学会维权。对电梯存有安全问题,业主不能“失语”,或当“哑巴”,而应据理力争,不妨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使物管部门“乖乖地”做好电梯的维修养护工作。
电梯安全也是“大民生”。笔者相信,只要立法跟进,多方出动,形成合力,共同答好“电梯安全”这道“民生考题”,就一定能消弭“电梯安全”事件的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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