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24-01-31 作者: 新闻动态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机制,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加快增设电梯速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多方协同的原则;实行基层自治、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应当注重实用性,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规划实施;应当尽量少占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当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能申请增设电梯。

  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履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信誉良好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做好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主体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督、城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个工作日内将可行性分析意见汇总后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可行性分析意见告知实施主体。

  可行性分析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当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增设电梯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2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含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及建设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3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投入使用后(含质保期内以及质保期届满后)的日常运行管理、电梯维护保养及其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在编制规划方案前,实施主体应当调阅原有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必要的补充勘察,并出具书面报告,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拟增设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增设电梯的具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等内容。

  既有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增设电梯协议书、规划方案等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元出入口、本小区出入口或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认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通行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人,可以实名提出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调解后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期间意见处理情况出具公示意见单并告知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公示意见单以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区政务服务大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窗口申请审查方案。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分办、转办和督办。

  区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督、城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范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区行政审批部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受理窗口,由区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组织施工。

  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到区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及监理单位理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增设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管。

  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到区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主体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开通绿色通道办理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等事宜。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当向增设电梯协议书中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交付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使用管理单位为增设电梯的后续管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实施主体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增设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增设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实施主体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

  非由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50%可以用于实施主体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其余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使用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市政府成立市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进行统筹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监督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增设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并成立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指定牵头单位。形成以区政府为主,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参加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查及监管等工作。进一步摸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改造计划;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开展增设电梯的整体方案设计与审查,征询业主增设电梯意愿。在业主意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委托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单位一并进行增设电梯;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发挥“红色物业”引领作用,加强电梯后续管理维护,形成长效治理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奖励机制并应当加大对增设电梯的残疾人、低保者等的帮扶和补贴力度。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空闲办公场所,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室,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可实施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的社会机构、热心群众、志愿者等参与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解答、宣传引导、增设电梯代办和维护管理等工作中,引导各方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街镇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和公示公告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对申请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促进共识达成。

  (一)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工作。

  (二)非住宅类建筑(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但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三)本意见施行之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武政办〔2013〕158号)已增设完成的电梯,可以参照本意见领取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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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机制,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加快增设电梯速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机制,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加快增设电梯速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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