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衡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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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3 09:32      来源:衡阳市财政局     浏览量:次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17号

  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寄出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件。另收取省出国(境)服务中心与使馆互寄邮费50元/件

  本标准为4个工作日寄出,含省出国(境)服务中心与使馆互寄邮费;需2个工作日内寄出,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件。需当日寄出,加收加急费80元/件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17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衡发改价费【2022】13号

  1、市城区:省级示范园67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630元/生.月,市一级园480元/生.月,市二级园420元/生.月。 2、县市及南岳区:省级示范园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60元/生.月,市一级园430元/生.月,市二级园370元/生.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1、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1000元/期,其他高中800元/期。 2、住宿费:一类(每间不超过4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不超过600元/生·期,二类(每间不超过6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生·期,三类(每间不超过8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生·期,低于三类标准的不超过300元/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1、学费:(1)文、农、林、师范类 1900元/生·年。(2)经、法、教、管及其他 2000元/生·年。(3)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 2800元/生·年。(4)艺术与新闻传播类:表演、美术专业 5000元/生·年,师范生2800元/生·年;其他专业 3300元/生·年,师范生2300元/生·年。(5)医药、公安类 3000元/生·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2、住宿费:一类(每间不超过4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生·年,二类(每间不超过6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生·年,三类(每间不超过8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生·年,低于三类标准的不超过600元/生·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教财〔2020〕5号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湘发改价费〔2018〕99号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965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2〕586号

  (一)学费:1、公高校:(1)农林、航海、地矿油类 ,3600 元/生·年。(2)文、史、哲、理类,一类学校 5300元/生·年 ,二类学校4500元/生·年 ,三类学校3800元/生·年。(3)经、法、教、管类,一类学校 5500 元/生·年,二类学校5000 元/生·年,三类学校4000元/生·年。(4)工科、体育类,一类学校 6500 元/生·年,二类学校5900元/生·年 ,三类学校4800元/生·年。(5)艺 术与 新闻 传播 类,表演、美术专业 8000 元/生·年,师范生一、二类学校5400元/生·年, 三类学校4800元/生·年;其他专业 6000元/生·年,师范生一、二类学校5000元/生·年, 三类学校4200元/生·年。(6)医药、公安类,一类学校7800元/生·年,二类学校7500元/生·年,三类学校5500元/生·年。三类公高校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类公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且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2、公办高职专科学校:(1)农林、航海、地矿油类3000元/生·年。(2)文、史、哲、理类 3200元/生·年 。(3)经、法、教、管类3500元/生·年。(4)工科、体育类4600元/生·年(5)艺 术与 新闻 传播 类,表演、美术专业 7500 元/生·年,师范生4400元/生·年;其他专业5500元/生·年,师范生3800元/生·年。(6)医药、公安类4200元/生·年。 医药、公安类专业学费上浮不受专业比例限制,可在专业学费基础上上浮30%;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10%。(二)住宿费:一类(每间不超过4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生·年,二类(每间不超过6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生·年,三类(每间不超过8人,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生·年,低于三类标准的不超过600元/生·年。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有效期不满1年400元/人,1-3年(含1年)800元/人,3-5年(含3年、5年)1000元/人,减少偕行人200元/人次,居留许可变更200元/次。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证300元/证,丢失、损坏换领证60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税函〔2018〕1号 公办〔2022〕136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22号)

  价费字〔1993〕164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非公务活动往来签注: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30元/件,短期多次不超过1年80元/件,1-2年多次(不含1年,含2年)120元/件,2-3年多次(不含2年、3年)160元/件,长期多次3年以上(含3年)240元/件。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湘财税〔2020〕2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证。 电子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200元/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20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60元/证,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证。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签注: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次,多次签注80元/件。

  财综〔2012〕97号 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费用。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微机打印、人像扫描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薄内芯每页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

  首次免征,到期补办收取费用。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问题导致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非对等国家:零次签证160元/件,一次签证168元/件,二次签证252元/件,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0元/件,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72元/件,一次团体签证130元/人件,二次团体签证170元/人件,团体签证分离160元/人,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件。 对等国家:见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文所附《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衡发改价服【2017】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衡政办发【2018】24号

  1、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0.3元/吨在水费中收取。 2、厂矿企业、医院、院校、市场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收取。其中收集环节37元/吨、运输环节23元/吨、处理环节38元/吨。凡将垃圾自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61元/吨收取,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38元/吨收取。 3、经营场所:按不一样的行业的营业使用面积0.3—1.5元/㎡·月分地段分类分档收取。 4、营运车辆:按车辆类别4—10元/辆·月收取。 5、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按用水消耗量0.3元/吨随水费收取,对没有纳入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收取。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财办税〔2020〕13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做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0〕4号,湘发改价费〔2022〕397号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8元/吨·公里;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 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10元/吨·公里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的,8000元/每频点·年;市州范围内使用1600/每频点·年。2、无绳电线元/每套节目·年;市州级台80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4000元/每套节目·年。4、广播电台,省级台4000元/每套节目·年;市州级台4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80元/每套节目·年。 5、以上项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800元/每频点·年;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80元/每频点·年。6、微波站(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下32元/每站每兆赫·年;工作频率10GHz以上16元/每站每兆赫·年;有线元/每站每兆赫·年。 7、地球站,200元/每站每兆赫·年。8、无线GHz频段(FDD、TDD方式)120元/每基站·年;450MHz频段400元/每站每频点·年。 9、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32 元/每站每兆赫·年。 10、无线元/每站每频点·年。 11、边远地区“村村通工程”SCDMA无线、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2、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和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50%频率占用费。 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无线数据频段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地表水:工业用水0.1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水0.2元/立方米。 地下水: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用于制作纯净水取水1元/立方米;其他取水,供水管网覆盖区0.7元/立方米,未覆盖区0.2元/立方米。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1、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m2。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m2; 开采期间0.7元/吨。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元/m3。4、排放废弃土、石、渣,1元/m3。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20〕17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实施混检时,每样本收费4元(含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次3.5元的标准计费。单人单检总费用不超过16元/人次。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湘财税〔2020〕21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湘财税〔2020〕21号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长沙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6%,1152元/m2。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 、 吉首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896元/m2。 冷水江市 、南岳区 、君山 区、云溪区、武陵源区: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512元/m2。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 市以外的县级城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512元/m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特殊的比例收取,其中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5%;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 每件 200元;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 0.5%收取。(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 每件 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 1%收取;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 0.5%收取。(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 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 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 10元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 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 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每件 70元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的,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的部分按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比例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1%。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保全财产数额 1%;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财产数额 0.5%。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产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50% 7、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 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 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国市监注〔2020〕38号,财综〔2001〕10号 湘财综〔2017〕16号 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3号

  1、50公里以外的单台特定种类设备远程定期检验,检验费按相应标准增加20%。 2、进出口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费,按产品购进价格的1%收取。 3、检验工作前后的现场清理、清洗置换、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运输等工作均由被检单位负责。 4、工程合同价包括: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调试费、机具费。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垫付。 5、在用特定种类设备缺陷确认与安全评定收费,按不突破该台特定种类设备购进价格的6%收取(其缺陷确认费占40%,技术风险费占20%,缺陷安全评估费占40%)。 6、产品出厂价是指产品加工完之后,由生产成本(含材料费、人工、税金、水电、设备折旧等)加上合理利润组成的的价格,不包括任何运费,不存在中间流通环节。 7、检验不合格,按检规要求整改后需要现场复检的可收复检费,复检费按定期检验的50%收取。 8、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对企业提供检测一揽子服务的,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以规定收费标准为基础适当下浮。

  (1)每台次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D≤1(t/h)按锅炉本体价的0.5%,1D≤4(t/h)按锅炉本体价的0.44%,4D≤20(t/h)按锅炉本体价的0.38%,D≥20(t/h)按锅炉本体价的0.32%;(2)每台次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按工程合同价的1.26%

  1.锅炉本体包含范围按GB2900.1《电工名词术语》中的解释;2.锅炉部件制造按加工费2%收取。

  (1)每台次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I类按出厂价的0.47%,Ⅱ类、气瓶按出厂价的 0.5%,Ⅲ类按出厂价的 0.54%,高压容器按出厂价的 0.57%;(2)每台次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按工程合同价的1.26%;(3)每台次医用氧舱安装监检按现行市场售价的1.58%;(4)每台次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按现行市场售价的1.26%;(5)罐车出厂技术资料审验每台200元(首次)。

  (1)安装监督检验:长输管道5元/米,公用管道(金属)4元/米,公用管道(非金属)3元/米,工业管道按工程合同价的1.26%;(2)每只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按元件出厂价的0.95%。

  1.检验前后清洗、置换、现场清理以及脚手架、保温层、管接头、安全附件等拆装由用户负责;2.检验中一定要使用管爬行器的另行收取设备费用;3.不含测厚、理化试验、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安全附件检验费用

  (1)定期检验:单梁起重机、桅杆吊、缆索吊315元/台,2年1次。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315元/台,1年1次。机械式停车设备60元/台,2年1次。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不含单梁起重机)500元/台,2年1次。塔式起重机750元/台,1年1次。(2)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同类起重机定期检验加收50%。

  1.单梁式起重机以3吨为基准,起重量每增加1吨加收10元;2、流动式起重机以8吨为基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3.门座式起重机、装卸桥、门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以3吨为基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

  (1)定期检验:货梯300元/台,客梯410元/台。(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同类电梯定期检验加收50%。

  1.客梯、货梯以6层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加收32元。2、货梯包括仅供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3.自动人行道按客梯基价执行,使用区段大于20m自动人行道每增加1m加收40元;4.自动扶梯提升高度<6m的,按客梯基价执行,≥6m的提升高度每增加1m加收40元;5.客货两用电梯按照客梯收费。6、长沙市等经省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确定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自主选择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的区域内实施自主定价。

  (1)定期检验:总价100万元以下的按设备总价的0.63%,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以下的按设备总价的0.44%,3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价的0.32%;(2)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加收20%;(3)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监督检验:1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63%,100万及以上至5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44%,500万及以上至10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38%,1000万及以上至1亿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32%,1亿及以上的按出厂价的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

  1.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原标准上增加100元。2.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中含医院挂号费,不含各类检查费。检验判定的结论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对首次和有效期届满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增扩充社会保障卡内容及确因质量上的问题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的不得收费。

  1、按件计收信息处理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信息处理费: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 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财税〔2021〕62号规定,取消卫生健康部门执收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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