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汕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24-03-16 11:25:25 | 作者: 自动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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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市政府于2019年6月印发了《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建议》,该《实施建议》有效期将于2024年6月14日届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汕头市住建局启动了《实施意见》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修订工作,并形成《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筹集、委托设计、征求意见、工程报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能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筑设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缩小电梯井及突出外墙面的尺寸,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实施主体应就增设电梯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者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可以通过三个渠道筹集。一是由实施主体根据所在楼层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其中,第一、二层的住户能够得到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二是增设电梯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可根据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三是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增设电梯协议和设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收到上述资料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全部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5天。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实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异议的调解工作。公示期满后 10 天内,社区居委会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从2019年起,按照能补尽补的原则,对全市当年度竣工并已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补贴,一个梯口由市财政补贴4万元。同时,按照一个梯口1万元的标准,市财政对增设电梯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作为其日常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同时按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同等额度进行补贴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