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事关住宅老旧电梯安全!天津拟出新规

日期: 2024-04-01 作者: 爱游戏体育平台靠谱官网_爱游戏体育平台资助罗马

  为提升住宅老旧电梯管理上的水准,保证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运作,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我市拟出台《天津市住宅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电梯使用单位对巡查发现和使用人通报的电梯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督促维保单位做整改,并保证24小时应急值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投入运行超过15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时进行安全检测。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

  1.使用年限超过15年,经安全评估确认已没办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第一条 为提升住宅老旧电梯管理上的水准,保证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运作,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使用年数的限制在15年以上(含15年)住宅老旧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使用、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评估和资金保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监督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是企业自管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

  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长效管理和部门联系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推动辖区内无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在停梯消除安全隐患期间,应当积极做好居民情绪安抚、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区稳定。

  第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含安装、改造和修理)或安装(含修理)许可,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一)对巡查发现和使用人通报的电梯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督促维保单位做整改;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应当依规定对现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选择拥有相对应资质且信誉优、服务的品质好、专业素质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维保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电梯维护保养规范,提升维护保养质量。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热情参加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服务规范评价,提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在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现场跟踪指导时,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工作,为生产单位现场跟踪指导提供方便并安排专人配合。

  第十五条 投入运行超过15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时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六条 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能委托电梯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按照本市电梯安全评估区域标准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检验测试机构受理安全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经安全评估,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组织所有权人对电梯进行维修、改造和更新。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经安全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安全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第二十条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实施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及使用人投诉或反映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排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涉及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的,应当在改造、修理、更新前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改造、修理、更新后提供电梯检验报告;涉及电梯更新的,应当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当电梯故障发生故障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二十五条 当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过程中,因各方主体产生异议或矛盾需要协调解决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召开街镇(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维保单位维修电梯的费用应当按照维保合同约定从维保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已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需要维修的,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维修、紧急抢修以及安全评估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多渠道电梯维修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居民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等方式购买电梯维修商业保险,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住房养老金”保障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年数的限制自电梯首次安装监督(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运行故障率高的电梯,经电梯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公示7个工作日(2022年8月30日至9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向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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