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提出这些要求
日期: 2024-04-06 作者: 应急救援演练
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并配备符合有关标准的远程监测装置(杂物电梯除外);
2.在配置电梯(杂物电梯除外)时,满足通信配套的相关要求,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的通信网络覆盖。
1.销售电梯和主要部件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1.建设项目要安设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理应当在施工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相关信息;
2.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许可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实施改造、修理。
3.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并在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4.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5.将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接入智慧电梯平台,并保持实时在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破坏、拆卸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或者非法对电梯实施远程控制。
2.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3.确保应急救援电线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信息后,30分钟内完成救援解困;
4.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5.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做。原电梯生产单位已经注销、不再拥有相对应许可或者没有能力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1.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2.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投入使用满15年的电梯,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接着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2.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排摸周边管线分布,对于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管线,应当在开挖前采取外移等措施;
3.电梯安装单位理应当在查验土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后,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
4.检验机构在受理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报时,应当查验土建验收合格的相关信息。
5.加装电梯的所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且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6.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加装电梯新增的围护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告知加装电梯的所有人。